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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 ? ? 法國國家產品原產地與質量管理局于2017年8月11日對通滋國際貿易(上海)有限公司經初步審定公告的第20390515號奧福格商標提出異議申請。
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于第29類“魚罐頭;腌制水果;腌制蔬菜;黃油;奶油(奶制品);奶酪;牛奶;牛奶制品;食用油脂;加工過的堅果”等商品上。
異議人認為:BLEU D’AUVERGNE(布勒·德·奧福格)是法國奶酪產品的原產地名稱(地理標志),他人不得將其作為商標進行注冊或使用。
被異議商標包含了該原產地名稱(地理標志)中文名稱的主要部分,會使消費者產生混淆和誤認。BLEU D’AUVERGNE(布勒·德·奧福格)
是公眾知曉的法國地名,被異議商標包含該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的主要部分,根據《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的有關規定,
被異議商標應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被異議人答辯稱:異議人提交的關于《BLEU D’AUVERGNE》原產地冠名保護法令簽署日期晚于
被異議商標申請日期。奧福格并非AUVERGNE的中文翻譯,其中文翻譯為奧弗涅。AUVERGNE(奧弗涅大區)不屬于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
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不存在惡意注冊行為。
? ? ? 本案中,異議人提交的證據材料可以證明,BLEU D’AUVERGNE是法國奶酪產品的原產地名稱,代表了該產區奶酪產品的特有品質,奧福格為AUVERGNE對應的中文翻譯。被異議商標包含了原產地名稱“BLEU D’AUVERGNE”對應中文名稱的主要部分,
而被異議人并非來源于該原產地名稱所標示的地區,因此被異議商標在“奶酪”商品上的注冊使用容易誤導公眾,違反了《商標法》
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被異議商標用于其他指定使用商品,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本身產生誤認,或者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原料成分、
口味、品種、品質等產生誤認,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相關規定。依據《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
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五條規定,決定被異議商標不予注冊。
典型意義
? ? ? 本案涉及外國地理標志保護問題。原產地名稱(地理標志)的形成基于長期的歷史傳統,是商品生產加工過程中因含有的自然因素或者
人文因素作用而長期形成的,是不以官方公報發布時間所決定的客觀存在。地理標志是工業產權的保護對象之一,《巴黎公約》、
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議)均有相應規定和保護。我國于1985年加入《巴黎公約》,同時作為世界貿易組織成員,
承擔著保護原產地名稱(地理標志)的義務。地理標志作為一項可以提高產品附加值、促進原產地經濟和環境可持續發展的知識產權,
具有顯著的經濟價值。對地理標志的保護也一直受到各國政府關注。在涉外地理標志保護案件的審理中,商標行政主管部門
堅持平等保護中外知識產權權利人合法權益的原則,依法履行國際條約義務,在保護地理標志商標,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被異議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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