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12月5日上午,財經網產經由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獲悉,在關于“每夫”商標的有效性,以及是否與海天味業持有的“海天”商標構成近似問題上,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先后作出三輪認定。其中,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每夫”未與“海天”商標構成近似為由,對前者作出維持注冊裁定。? ? ? 但一審法院隨后作出相反判決,認為“每夫”使用在“調味品、面粉”等商品上與海天味業持有部分“海天”系列商標均構成近似。?而二審法院則認為,一審判決部分認定事實有誤。判決“每夫”商標在除“面包;冰淇淋”以外的商品上,與在醬油等30號品類上核定使用的“海天”商標構成近似,但與在豆制品上核定使用的部分“海天”商標未構成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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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于2024-08-13 10:2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