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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第6285542號圖形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由香港萊利投資有限公司于2007年9月20日提出注冊申請,核定使用商品在第36類銀行等服務上,于2011年4月7日獲準注冊,商標專用權期限至2021年4月6日。2010年2月24日該商標經商標局核準轉讓至寧波市江東中廖創新實業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請人)。后江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請人)對該爭議商標提出撤銷注冊申請。申請人稱:申請人對其行徽圖形享有在先著作權,爭議商標與該圖形作品高度近似,爭議商標的注冊侵犯了申請人在先著作權。請求依據修改前的《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等規定撤銷爭議商標注冊。對此,被申請人答辯稱:被申請人對爭議商標圖形享有著作權,申請人所提出的著作權證明不具有證據效力。請求維持爭議商標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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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裁定結果
?商標評審委員會經審理認為,從申請人簡介、相關成立批復文件、申請人商標設計招投標文件、形象設計合同及著作權登記證書等證據可知,“江蘇銀行 BANK OF JIANGSU及圖”標志是北京東道形象設計制作有限公司為申請人設計的企業標志,該標志于爭議商標申請注冊前創作完成,同時申請人將企業標志中的圖形作為行徽進行了著作權登記。申請人著作權登記證書與在先創作證明相互佐證,可以證明申請人對該行徽圖形享有著作權。爭議商標為圖形商標,其中心部分的圖形與申請人享有著作權的行徽圖形在構成要素、構圖設計及整體外觀上基本相同,已構成實質性相似。且爭議商標原申請人香港萊利投資有限公司及被申請人在第36類銀行等服務上注冊多件與其他商業銀行標志相近似的商標,可見被申請人對商業銀行的標志有所關注,被申請人有接觸到申請人行徽圖形的可能。另被申請人在案并未提交有效證據證明其主張著作權的作品確已于1996年3月10日創作完成。故被申請人稱其對爭議商標中的圖形享有著作權的主張不成立。據此,爭議商標的注冊已構成修改前的《商標法》第三十一條所指的損害他人在先著作權的情形,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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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典型意義
在先著作權與商標權沖突,是商標法第三十二條前半段“其他在先權利”保護中常見的案件類型。未經著作權人的許可,將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申請注冊商標,應認定為對他人在先著作權的損害。該種情形的適用要件為:
(1)系爭商標與他人在先享有著作權的作品相同或者實質性相似;
(2)系爭商標注冊申請人接觸過或者有可能接觸到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
(3)系爭商標注冊申請人未經著作權人的許可。
而本案的審理即全面考慮了上面各構成要件,其對如何認定構成了對他人著作權的損害,具有一定的借鑒和指導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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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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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商標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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